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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5666号

罪犯孟全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孟全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666号罪犯孟全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皋刑二初字第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全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全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孟全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孟全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全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全部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全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立龙

审判员  郭正道

审判员  舒晓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