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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刑更2028号

王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2028号罪犯王海龙,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2年8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海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6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王海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3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3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海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审 判 员  别周玲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