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2198号罪犯马军。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
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马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 亮
审 判 员 江 军
代理
审判员 马胜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