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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598号

原告刘芳铨与被告彭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铨,彭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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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98号原告刘芳铨,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彭煜,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铨与被告彭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煜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芳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煜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