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98号原告刘芳铨,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彭煜,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铨与被告彭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煜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芳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煜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