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6执86号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远英、高发友、赫林贵、王子山: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远英、高发友、赫林贵、王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张远英已支付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远英、高发友、赫林贵、王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审判员 金永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