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22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梁正。被执行人田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以(2016)川0504执4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正华在第三人四川泸州五斗粮酒业有限公司、潘华忠处的所有应收抵偿包装成品酒(该批酒现存放于四川泸州五斗粮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并责令被执行人田正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正华存放于四川泸州五斗粮酒业有限公司处的包装成品酒(以查封、扣押清单上的数量、规格、种类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邱 勇
审判员 陈 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