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169号原告孙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自:
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169号原告孙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