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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169号

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169号原告孙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