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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170号

李昌贵与段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昌贵,段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委托代理人叶正兴,大英县隆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段世明,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昌贵与段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段世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到之日起当日内给付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4025元,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段世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世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绵阳南河支行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