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委托代理人叶正兴,大英县隆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段世明,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昌贵与段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段世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到之日起当日内给付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4025元,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段世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世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绵阳南河支行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