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何现云。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征,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淮劳人仲裁(2014)0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000.69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