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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845号

王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华,徐幼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845号

原告:王华,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徐幼宏,男,汉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徐幼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徐幼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原告已预缴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周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