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845号
原告:王华,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徐幼宏,男,汉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徐幼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徐幼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原告已预缴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周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