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115号
原告:张步成。
委托代理人:袁德华,睢宁县淮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许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步成与被告许少飞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步成负担。
审判员 许道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
张步成与许少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115号
原告:张步成。
委托代理人:袁德华,睢宁县淮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许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步成与被告许少飞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步成负担。
审判员 许道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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