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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115号

张步成与许少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1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步成,许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115号

原告:张步成。

委托代理人:袁德华,睢宁县淮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许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步成与被告许少飞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步成负担。

审判员  许道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