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
负责人:毛晓江。
被执行人:筠连县汉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黄荆村2组。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住所地:筠连县蒿坝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被执行人:筠连县汉林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黄荆村2组。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被执行人刘晓红,女,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陈志坚,男,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陈蓓,女,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158,207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筠连县汉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筠连县汉林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晓红、陈志坚、陈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己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晓红抵押财产2209600元。又对抵押给银行的34478吨无烟煤进行了拍卖己流拍,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度为13000000元,剩余债权额度为10790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