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76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因婚约财产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合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史文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