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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766号

王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76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因婚约财产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合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史文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