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湾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黄建明,男,1945年7月26日出生,住乐山市沙湾区。申请人聂如英,女,1943年3月18日出生,住乐山市沙湾区。申请人黄建明、聂如英申请宣告黄文雄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建明、聂如英称:申请人为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黄文雄。2011年6月15日凌晨,被申请人黄文雄与其妻王思诺离家一直未归。2011年6月19日,申请人对沙湾区派出所报案,经家人和警察的搜寻,于2011年10月28日下午在嘉农镇范围河边发现王思诺的遗体。被申请人黄文雄至今已有四年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黄文雄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黄文雄,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乐山市沙湾区人,居民,原沙湾区沙湾镇工作人员,原住乐山市沙湾区德胜大道71号1单元3楼一室。黄文雄原系乐山市沙湾沙湾镇人民政府机关干部,2011年6月15日失联之后,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3日在乐山日报刊登寻人信息,载明:黄文雄同志,你于2011年6月15日与原单位失去联系,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回单位报到,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2015年6月16日,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主要载明:登报通知黄文雄同志于2011年6月30日前回单位报到,但至今未与沙湾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2015年6月16日,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沙湾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2011年6月15日,黄文雄在沙湾城区大渡河边失去联系后,经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沙湾派出所多方查找无果,至今无音讯。现黄建明、聂如英申请宣告黄文雄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30日在本院公告栏、黄文雄的原住所地及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文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文雄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黄文雄于2011年6月15日失去联系后,经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以及其家人多方查找无果,至今无音讯,黄文雄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已长达五年之久。现黄文雄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黄文雄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已届满,黄文雄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黄建明、聂如英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黄文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秀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