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257号被执行人吴建文,男,住湖南省汝城县。关于执行吴建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处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2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