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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257号

吴建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建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257号被执行人吴建文,男,住湖南省汝城县。关于执行吴建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处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根据主动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2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