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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941—1号

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张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萍,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941—1号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楠,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张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萍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楠有鲁Y6J5**号轿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楠的登记于李萍名下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家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学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