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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753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与贾德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贾德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75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210号。法定代表人蔡晓峰,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湘,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玉坤,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德保,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诉被告贾德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湘、涂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德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贾德保及河南厚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郑光中原支(住房)20120254《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贾德保发放贷款人民币42万元,期限240个月,贷款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至2032年9月10日(对贷款期限另有约定的,以贷款借据中的约定为准),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当期应付本息为止。2012年9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贾德保发放了42万元贷款。被告贾德保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告贾德保尚欠原告银行贷款本金406481.43元及利息50335.67元。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德保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406481.43元、利息50335.67元(包含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15日),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差旅费、律师费等);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贾德保抵押的位于郑东新区××和街××院××楼××单元××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郑光中原支(住房)20120254号《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42万元,用途为购房,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32年9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当期应付本息为止。2012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郑州市郑东新区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针对上述借款,被告以位于郑东新区××和街××院××楼××单元××号房屋为原告设定抵押权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2012年9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贾德保发放了42万元贷款。被告贾德保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告贾德保尚欠原告本金406481.43元及利息50335.67元。以上事实有个人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借据、逾期贷款明细、消费信贷对账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42万元借款后,被告应当按期按约定利率偿还借款本息,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时归还到期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未还利息的违约责任。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6481.43元及利息50335.67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被告以位于郑东新区××和街××院××楼××单元××号房屋对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对该套房屋享有抵押权。针对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贾德保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06481.4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1.截至2015年10月15日的利息50335.67元;2.2015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贾德保偿还完毕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5%上浮50%计付);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对位于郑东新区盛和街附1号院厚河园1号院1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贾德保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2元,由被告贾德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军波

审 判 员  毛大帅

代理

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