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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278号

杨风甲与徐营华、韩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风甲,徐营华,韩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278号原告杨风甲,男,汉族,1965年3月3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徐营华,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韩淑兰,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甲与被告徐营华、韩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甲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2016)鲁1423执字400号案件的过付款10000元予以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鲁1423执字400号案件的过付款1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