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278号原告杨风甲,男,汉族,1965年3月3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徐营华,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韩淑兰,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甲与被告徐营华、韩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甲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2016)鲁1423执字400号案件的过付款10000元予以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鲁1423执字400号案件的过付款1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