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283号
原告:赵德才。
被告:王莉。
被告:王广信。
被告:徐彩霞。
被告:安徽省鑫旺家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才诉被告王莉、王广信、徐彩霞、安徽省鑫旺家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才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才以“被告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90.00元,由原告赵德才全部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征翔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