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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22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洪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洪江,陈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洪江,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81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洪江、陈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11440元、申请执行费为597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二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信义

审判员  张峻豪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