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民初1683号

262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石贵明,景泰县四个山乡通达煤矿,谢宏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1683号原告石贵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6日,甘肃省景泰县。被告景泰县四个山乡通达煤矿,住所地景泰县四个山镇。法定代表人刘维军,该矿矿长。被告谢宏渤,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9日,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贵明与被告景泰县四个山乡通达煤矿、被告谢宏渤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贵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景泰县四个山乡通达煤矿财产以及该矿采矿许可证(证号6200000720030)采取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的保全措施。并由甘肃景泰金卉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着物办公楼、生产车间、成品车间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景泰县四个山乡通达煤矿财产以及该矿采矿许可证(证号6200000720030)采取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二、对甘肃景泰金卉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着物办公楼、生产车间、成品车间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常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