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贤,男,193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北沟村。被执行人王振彪,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北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与被执行人王振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829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