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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829号

王贤申请执行王振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贤,王振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贤,男,193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北沟村。被执行人王振彪,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北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与被执行人王振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829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