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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22号

常培杰、白冬等诉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培杰,白冬,路学义,白铁城,常培军,迟玉花,富红红,詹菊,富多明,李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22号申请人常培杰,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白冬,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申请人路学义,无职业,现住陕西省定边县。申请人白铁城,无职业,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常培军,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迟玉花,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申请人富红红,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詹菊,无职业,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富多明,无职业,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李之龙,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与平安大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树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转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广场支行的账号为100373491610010001账户存款65723元予以扣划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嘉尔嘎勒赛汉人民法庭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椿林执行员  云 文执行员  霍娜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俞金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