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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214号

福州优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卡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优泰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卡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214号原告福州优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A1号楼16层10室,组织机构代码07978339-3。法定代表人汪美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道炳、汪义容,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卡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63号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78555179。法定代表人陈艺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火灿、简盛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优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卡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曾燕珍

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