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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174号

郭惠清与顾仁山、卢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惠清,顾仁山,卢兰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174号

原告:郭惠清。

被告:顾仁山。

被告:卢兰秋。

原告郭惠清为与被告顾仁山、卢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为111246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顾仁山、卢兰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仁山、卢兰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4日,被告顾仁山向原告郭惠清出具借条二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向郭惠清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月息2%,期限以约定用款时间为准,到时全部结清”“今向郭惠清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月息2%,期限一年,到时本息全部结清”。嗣后,被告顾仁山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顾仁山和被告卢兰秋于1995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10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仁山、卢兰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郭惠清借款4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2元,由被告顾仁山、卢兰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 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