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610号罪犯郑胜利,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科克库勒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温瑞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胜利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浙温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监狱认为,罪犯郑胜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胜利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突出,获监狱行政记功3次,表扬3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胜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郑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 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