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064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8号。法定代表人尼云山,行长。被申请人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西措庄西北350米。法定代表人郭长青,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中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官庄。法定代表人高希仓,经理。被申请人临沂育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东措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经理。被申请人临沭县兴泰皮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店头南街。法定代表人高海燕,经理。被申请人张思宝。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山东中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临沂育峰肥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兴泰皮革商贸有限公司、张思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山东中天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临沂育峰肥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兴泰皮革商贸有限公司、张思宝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红
审判员 王孝振
审判员 孙晓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