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 签发: 核稿: 拟稿: 存卷2份,共印 份 主送: 当事人 抄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934号
原告:富阳市高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俞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高成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高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高成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高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0元,由原告富阳市高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平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钟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