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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执172号

上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倩,黄卫平,上饶市瑞弘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林。被执行人张倩,女,45岁,1971年6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卫平,女,54岁,1962年3月7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瑞弘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01号6幢1301号。法定代表人张倩。本院立案执行的上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饶市瑞弘酒店有限公司、张倩、黄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上饶县所在地而且上饶县法院也有案件在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中

审 判 员  王建平助理

审判员  吴赞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华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