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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392号

龙涛、徐松萍等与徐峻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涛,徐松萍,徐峻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392号原告龙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徐松萍,女,汉族,住胶州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峻楠,汉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刑初字第9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兰,系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涛、徐松萍与被告徐峻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涛、徐松萍于2016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峻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涛、徐松萍撤回对被告徐峻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焕波

审 判 员  李培凤

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