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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914-1号

李华与烟台和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烟台和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9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烟台和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妮。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烟台和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焦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