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577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被告王二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鲜芳,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伟,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瑞萍,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文、刘鲜芳、刘伟、杨瑞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二文、刘鲜芳、刘伟、杨瑞萍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壹宗[证号为长国用(2013)字第2324号]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壹宗[证号为长国用(2013)字第2324号];二、冻结被告王二文、刘鲜芳、刘伟、杨瑞萍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李淑媛
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