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897号原告舒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以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元。(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晓洁
审判员 张 戈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万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