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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897号

舒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舒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897号原告舒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以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元。(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晓洁

审判员  张 戈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万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