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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768号

刘晓青与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青,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青,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朱国,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青与被执行人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国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国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