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青,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朱国,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青与被执行人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国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国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