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823号原告周凡英。被告李玉龙。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省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凡英与被告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凡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凡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珍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人民陪审员 张 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偲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