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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823号

原告周凡英与被告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凡英,李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823号原告周凡英。被告李玉龙。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省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凡英与被告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凡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凡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珍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人民陪审员  张 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偲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