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5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申请执行杨茂强、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杨茂强,何萍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袁连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茂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萍,女,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杨茂强、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及代垫诉讼费7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茂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另查明,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定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