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保93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肖永长。被告伍晓云。被告肖霞。被告肖云长。被告游水连。被告肖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永长、伍晓云、肖霞、肖云长、游水连、游水连、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永长、伍晓云、肖霞、肖云长、游水连、游水连、肖娟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永长、伍晓云、肖霞、肖云长、游水连、游水连、肖娟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文新
审 判 员 刘胜林
人民陪审员 康六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