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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保93号

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永长、伍晓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永长,伍晓云,肖霞,肖云长,游水连,肖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保93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肖永长。被告伍晓云。被告肖霞。被告肖云长。被告游水连。被告肖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永长、伍晓云、肖霞、肖云长、游水连、游水连、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永长、伍晓云、肖霞、肖云长、游水连、游水连、肖娟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永长、伍晓云、肖霞、肖云长、游水连、游水连、肖娟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文新

审 判 员  刘胜林

人民陪审员  康六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