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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767号

刘晓林、张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林,张玉华,李杰,李洪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76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林,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张玉华,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李杰,住所地迁安市。被执行人李洪奇,住所地迁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8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玉华、李杰、李洪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华、李杰、李洪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华、李杰、李洪奇在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春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