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0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女,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被执行人董超群,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李金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董超群在(2016)浙0604执29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超群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含执行费2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