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949号杨军:你(单位)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经办人:司韦
书记员:王倩倩联系电话:25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