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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催5号

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5号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烟台高新区日头泊村。法定代表人王秉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遗失的31400051/27738018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8日,出票人全称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十堰农商行茅箭支行,收款人全称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2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晓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代理

审判员  何 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