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5号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烟台高新区日头泊村。法定代表人王秉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遗失的31400051/27738018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8日,出票人全称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十堰农商行茅箭支行,收款人全称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2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高新区馨昊热水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晓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代理
审判员 何 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