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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执81号

周治华、四川省亿佛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治华,四川省亿佛瓷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周治华男,生于1953年10月3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亿佛瓷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14956—6),住丹棱县丹棱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吴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周治华申请执行四川省亿佛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亿佛瓷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周治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亿佛瓷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忠

审判员  彭 芳陪审员  邱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孟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