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746号
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廖其全,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其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