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807-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案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云浮市区天鹅区二号路北侧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2016年6月21日,本院召开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对外债权人会议,就李某某名下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债及参与分配方案进行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债权人莫礼岳以第三次拍卖底价1358917.12元受偿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云浮市区天鹅区二号路北侧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院认为,上述以物抵债的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伟标名下的座落在云浮市区天鹅区二号路北侧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13)第0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尹培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