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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507号

闫立涛、吴远合装饰与吴远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立涛,吴远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507号原告闫立涛,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远合,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涛诉被告吴远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立涛以与被告吴远合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闫立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立涛撤回对被告吴远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立涛负担。

审判员  黄循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