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507号原告闫立涛,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远合,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涛诉被告吴远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立涛以与被告吴远合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闫立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立涛撤回对被告吴远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立涛负担。
审判员 黄循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