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雷振亚、刘凌云,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牛发德,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发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李梦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振亚、刘凌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牛发德和本村牛某1等人在本村牛某4家打牌时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牛发德将牛某1的耳朵咬掉一块。经鉴定牛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牛发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要求被告人牛发德赔偿医药费8760.98元、误工费557元、护理费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900元、残疾赔偿金3766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0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耳朵整形费7万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4568元。
被告人牛发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牛发德与被害人牛某1等人在本村村民牛某4家打牌,期间因被害人牛某1言语不当发生矛盾,继而引起厮打。二人拽住对方的领子用手互相击打头面部,后被告人牛发德将被害人牛某1的左耳咬掉一块。经鉴定,被害人牛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牛发德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另查,1、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约需陆千元。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760.98元。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系农业家庭户口。4、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牛发德的女儿牛小爽自愿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牛发德涉嫌故意伤害一案,2016年2月18日16时44分村民牛某2通过110报警,许昌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牛发德的供述:2016年2月18日下午3点多,我和本村的牛某2、牛某3、牛某1在我村牛某4家玩扑克牌,在打牌的过程中牛某1骂我骂得很难听,我很生气就站起来上去抓住牛某1胸口的衣领,牛某1一只手也抓住我胸口的衣领,另一只手朝我脸上打了十来下,并骑在我身上两只手朝我脸上打了几下,后来牛某1又用头撞我的头部、脸部,把我撞得鼻口窜血,头晕眼花,我就朝牛某1的耳朵上咬了一口。3、被害人牛某1的陈述:2016年2月18日下午3点多,我和牛某2、牛某3、牛发德在牛某4家院里“挑红四”,我对牛发德说:“你就一个晃晃样”。牛发德站起来右手抓着我的前领,我用左手抓着他的衣服,他用左手朝我头上打了几下,我用右手朝牛发德脸上打了几下,牛发德转到我后边用手勒着我的脖子,用嘴朝我左耳朵上咬了一口,把我的耳朵咬掉了一块。4、证人牛某2的证言:2016年2月18日下午牛发德、牛某1我们几个在牛某4家打扑克牌,期间牛某1说牛发德是“晃晃”的儿子,牛发德对牛某1说:“你这样说我打你”。牛某1把牛发德是“晃晃”的儿子又说了一遍,牛发德就上去,用右手朝牛某1左脸上打了一下,然后他两个就抱在一起,互相朝脸上打,我们拉也拉不开,一直打了半个小时,我看到牛某1一个耳朵上流着血,牛发德满脸是血,我就打了110。5、证人牛某3的证言:我们打牌期间牛某1说了两句“晃晃”,我也不知道牛某1是说谁呢,牛某1还对牛发德说我专押你的牌,牛发德就上去抓住牛某1的领子,二人互相打了起来,咋打的我没看清楚,最后我看到牛某1左耳朵上流着血。6、证人牛某4的证言:2016年2月18日下午,牛发德、牛某2、牛某3、牛某1四人在我家屋里打牌,牛某1说牛发德是“晃晃”(“晃晃”是牛发德母亲的外号,很难听,骂人的),牛发德说:“你再说我打你”,牛发德还没有打牛某1,牛某1就上去朝牛发德脸上打了好多下,我就让他俩出去打,他俩不听,牛发德抓住牛某1的衣领不松手,他俩继续打,互相用手朝对方脸上,头上打。我年龄大了怕他们碰住我了,我也没继续看,后来派出所的来了。7、证人于某的证言:2016年2月18日下午我在牛某4家看牛发德、牛某2、牛某1,牛某3四人打牌,牛发德和牛某1互相压对方的牌,牛某1还说牛发德是“晃晃”(“晃晃”是牛发德母亲的外号,很难听,骂人的),牛发德对牛某1说:“你再说我打你”。牛某1又说了两句,他俩就互相朝头上,脸上打了起来,牛发德抓住牛某1的衣领,我们让牛发德松手,牛发德不松手,牛某1又朝牛发德脸上打了几巴掌,牛某1弯腰去桌子上拿自己的钱,牛发德趁机从后面咬住了牛某1的左耳朵,我上去看了看咬掉了有大拇指大小。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在家听到有人吵架就出去看,当时看到被告人牛发德和牛某1已经打起来了,二人互相拽着对方的衣领子,互相朝对方的头上,脸上用拳头打,牛发德忽然朝牛某1的左耳朵咬了一口,把牛某1的耳朵咬掉了一块。9、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6]1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牛某1所受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被害人牛某1受损伤后左耳缺失达一耳的15%以上,但不足30%,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10、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6]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牛发德所受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发德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许昌县公安局艾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牛发德系传唤到案。13、许昌县公安局艾庄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牛发德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4、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约需陆千元。15、许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出院证等,证明被害人牛某1的治疗情况及在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的事实。16、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明被害人牛某1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760.98元、鉴定费人民币1900元。17、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害人牛某1系农业家庭户口。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发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发德当庭认罪,其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且被害人在事情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要求被告人牛发德赔偿其医疗费8760.98元、误工费557元、护理费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鉴定费人民币2900元的请求,本院依据鉴定费票据支持人民币1900元;交通费酌定支持200元;要求赔偿其耳朵整形费7万元的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8522元,应由被告人牛发德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发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牛发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各项物质损失人民币18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李 常 青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史 丰 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