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851号原告孙某,男,生于1953年2月24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鞠某,女,生于1960年4月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养翠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鞠某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范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