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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851号

孙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851号原告孙某,男,生于1953年2月24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鞠某,女,生于1960年4月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养翠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鞠某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范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