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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12882号

程良松与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程良松,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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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882号

原告:程良松,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艳,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I、J,组织机构代码72470342-2。

法定代表人:姚文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程良松诉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原告因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700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7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65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住院护理费144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鉴定费1000元、续医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2015元。经查明,2016年2月25日,原告因与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6334元,同时提出以2016年2月25日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间。2016年6月1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7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5443.3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因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邮寄起诉状,该案案号为(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557号。

原告也因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7月14日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本案中,被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先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亦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双方诉请的审查范围存在重合,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并入先起诉的案件中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557号案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谷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