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广洲,男,生于1962年1月2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1016308-6。
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郭广洲申请执行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69247.00元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宗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