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941号
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崔生学,经理。
被告:金善姬,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善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祥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文 来源:百度“”